西南石油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7-13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校党建网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党委常委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考察对象的提名、推荐、考察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职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选举产生的干部按党章和选举办法规定任命。 三、干部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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