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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7-13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校党建网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㈢干部失职渎职等受到责任追究,达到免职、引咎辞职、降职规定的;
   ㈣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二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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