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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7-13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校党建网

   ㈦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㈧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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