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7-13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校党建网
㈠在涉及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㈡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㈢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㈠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㈡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㈢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㈣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㈤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㈥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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