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发布时间:2013-05-28    撰稿:    编辑:    审核:  来源: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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