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职工: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原退休费加发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71号)文件,四川省人社厅、教育厅、社保局于本学期进行了工作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原退休费加发政策,调整为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岗位、薪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比例×240个月。在确定计发比例时,同类别的,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的,可累加计算,但计发比例与按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我校2014年10月至今退休的事业单位教职工,符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附件)条件的,请准备好相关材料(附件解读),于2020年11月15日前交成都校区办公楼406人事处劳资科;对于行动不便或在外地居住的,可以委托校内人员代办。
咨询电话:028-83032316
附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及解读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一、可提高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1984年前省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四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3.获得一次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机关记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4.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5.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8.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且被评聘为副教授(含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并具备川人专函〔1991〕443号文件规定(如工作期间公开发表论文三篇及以上)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可提高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等、四等奖,获得1984年前省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退休时保持荣誉的。
3.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4.两次或两次以上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均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5.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三、可提高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及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四、退休后执行在职基本工资原标准100%的对象及计发比例
1.管理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
计发比例=100%-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规定计算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
五、提高计发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具体提高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解读
对于我校大部分退休教职工,申请“一次性退休补贴”需要准备如下证件:
1、按照计生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准备《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高等院校、教师岗位工作满30年,职称为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及以上,打印填写《四川省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原件),并复印本人曾经公开发表的论文三篇(复印件);
3、在高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通过人事档案复印含有单位驻地名称和工作时间的《干部登记表》《工资高定表》(复印件加盖档案馆章);
4、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证书一般盖国徽章,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待遇(原件和复印件);
5、获得符合条件的省部级相关奖项,证书一般盖国徽章(原件和复印件)。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对于该奖项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我校经办人员收集材料后,将向人社厅、教育厅、社保局报审,力争本学期兑现。
关于过渡期“中人”待遇兑现的问题,省社保局对于2014年10月以前有实际参保经历的过渡期“中人”,暂不能确定待遇,预计明年才能兑现。
我校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隶属于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当时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因此我校大部分过渡期“中人”属于此类暂不能兑现待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