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及校医院开通异地医保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8    撰稿:    编辑:姚富云    审核:  来源:

校内各单位: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健委联合发川医保发【2018】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对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使用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省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调整:

(一)、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1、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2、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3、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人员、医保关系跨省且跨制度转移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三)、按照川医保发【2018】7号统一从2019年3月1日开始执行。

二、校医院关于已开通异地住院和省内异地门诊医保结算的相关事项:

(一)、适用对象:异地城职医保参保人员(需持带有芯片的社会保障卡)。

(二)、异地医保就诊人员必须使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实名挂号。

(三)、省内异地门诊挂号费用需自费,诊疗费、检查费等可医保结算。

(四)、异地住院:需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备案地为成都地区)。

 

校医院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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