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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发布时间:2010-04-17    撰稿:admin    编辑:admin    审核:  来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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